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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检法合力促和解 他不再是失信被执行人
浦东检察院办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王畅
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并收到了申请人李某送来的感谢信。李某在信中写道:“从贵院和承办检察官的身上,我真正体会到了那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分量!”
李某曾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告,而他却对庭审并不知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后,他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他才得知自己竟然身陷官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后,李某向浦东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承办检察官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将矛盾化解理念落实到了办案全过程。
他为何缺席庭审?检察官揭开真相
2017年,李某在浦东新区租下一间房屋,与房东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0年租期。2020年,李某提前退租,双方因解除合同事宜发生纠纷,2021年徐某将其告上法庭,而庭审时李某却并未出庭应诉。最终,经原审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决支付违约金、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共计50余万元。
李某并不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他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两点诉求:第一,他未接到任何法院诉讼材料,所以并不知晓庭审事宜;第二,原审认定所涉房屋租赁合同于诉状副本送达之日(2021年3月29日)解除,而此时距他搬离房屋已近1年。
原审中李某为什么没能出庭呢?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留存李某的正确联系方式,然而原告起诉时却向法院提供了与李某无关的案外人手机号和李某已过期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原审诉讼材料无法送达李某,李某自然毫不知情自己需要出席庭审。
缺席庭审让李某丧失了抗辩的权利,因此原审法院只能依法根据现有证据对合同解除时间进行认定。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李某提前退租且未按约支付租金,确属违约,但李某将房屋钥匙交还中介,并未影响徐某再次出租涉争房屋,房东徐某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原审判决将合同解除日期定为诉状副本送达日期,彼时距离李某搬离该房屋已近1年,致使李某需承担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高达40余万元,显失公平。
以监督促和解,检法合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李某的工作和生活深受影响,他说:“我曾下定决心要把官司打到底,是检察官改变了我的想法。”
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析研判案件争议焦点后,为尽快让双方当事人的生活恢复平静,不再官司缠身,承办检察官向原审法官全面反馈了案件审查情况,与原审法官一起为李某和徐某搭建有效沟通的桥梁,分别为二人耐心释法析理。
在检法双方合力调和下,双方当事人都有了调解意愿,今年3月7日,李某向浦东检察院自愿提出了撤回监督申请。当天,在检法两家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赔偿原告10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同时,检察官及时跟进了李某的失信去除情况,达成和解后的第二天,李某已从失信名单上被去除。至此,这场纠纷终于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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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9 11: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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