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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一次张冠李戴让他莫名成了被告
辽宁大连:查明原委促法院再审改判纠错
本报讯(记者张宇虹窦晓峰杨茜淳)“说我撞了人还让我赔钱,我是无辜的。请检察官帮忙还我清白……”来检察机关申诉的李某说道。因与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的原告同名同姓,且与对方年龄及其他基本信息相仿,家住辽宁省瓦房店市的李某莫名其妙成了被执行人。近日,在大连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了错误判决,解除了李某的被告身份。
2021年8月,家住瓦房店市的李某突然发现账户存款被法院执行划扣掉了2600余元,李某慌了神。同年10月,李某到瓦房店市法院申请中止执行。2022年1月,李某收到了被错误划扣的2600余元,但被告身份一直未解除,给李某带来诸多不便。2022年底,李某来到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调查取证,该院证实了前来申请监督的李某并非原案中的被告李某,原审法院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原来,2002年12月,原案被告李某购买长途客运车后,将车挂靠在某长途客运公司经营,并雇用司机唐某驾驶长途客运车。后唐某在驾驶车辆时与被害人姜某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唐某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经计算,李某和其挂靠的某长途客运公司需共同赔偿姜某10万余元。
查阅卷宗后,检察官发现,卷宗中并没有原案被告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身份信息,仅有一审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而一审的民事判决书是依据该人口基本信息将申诉人李某列为被告。检察官认为,该案的突破口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等书证中留有的原案被告李某的签名和捺印。在检察院的指导下,申诉人李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将原案被告李某和自己的签名、指纹逐一进行对比鉴定,最终确定签名和捺印的均不是申诉人李某。
随后,检察官又详细询问了当时的原告代理律师,了解到当时原案被告李某只露过一次面,此后再也没有出席过庭审。为此,原案法官和原告代理律师只能到公安机关,按照原案被告李某的大概年龄和记忆中的相貌选取了申诉人李某的基本信息。
“我们把各阶段查实的情况跟申诉人及其家属进行了说明,在拟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时候,当事人家属告诉我们,法院也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了。”检察官介绍说,“因为法院已经立案再审,根据监督规则,检察机关只能终结审查。但为了高效解决申诉人的诉求,我们就案件相关情况与法院进行了沟通,并将鉴定意见和调取的证据一并函送给法院。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证据,再审改判纠正了错误判决,解除了申诉人李某的被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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