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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济南日报
山东向开发区放权赋能
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委托开发区行使
本报10月4日讯(记者 林江丽)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放权工作规范化水平,赋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适用范围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其中,总体要求包括依法依规、以需定供、以管定放、权责一致。依法依规指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依法将有关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委托开发区行使,杜绝违法违规放权。以需定供指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明确不得授权或委托的权限外,根据开发区用权需求,按照法定程序将有利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符合开发区功能定位的经济管理权限授权或委托开发区行使。以管定放为充分评估开发区承接能力,根据开发区产业规划、管理层级、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托管代管乡镇(街道)等情况,分级分类施策、严守安全底线,成熟一批、赋予一批。权责一致为坚持“人、事、财”相匹配,“权、责、利”相统一,建立完善相关保障和协调机制。切实处理好放权与监督、审批与监管、赋能与减负之间的关系。
开发区放权赋能主要采取授权和委托实施方式。对于省市通过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通过立法程序授权开发区实施。对于省市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以依法按程序委托开发区实施。对于受委托实施的事项,开发区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方名义实施。
在放权赋能程序方面,放权程序为开发区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产业定位等情况,客观评估自身承接能力,向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提出合理用权需求。收回程序为经评估认为不宜在开发区继续实施的,相关放权部门或开发区可以向审改牵头机构提出收回事项申请。对于通过立法程序收回的事项,开发区需要再次承接实施时,应当按照放权程序重新申请。对于通过解除委托协议方式阶段性收回的事项,开发区需要再次承接实施时,在有权机关放权决定有效的前提下,相关放权部门可以和开发区重新签订委托协议,再次委托开发区实施。对于通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授权实施的事项,放权赋能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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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05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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