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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今晚报
最近,四川多家法院审理了数起涉及财产分割、继承、赡养的案件,值得深思。
有“分家协议”也要赡养父母
蒋某某丧偶多年,育有三女一子,现独自租房住,因患多种病行动不便,但部分子女却未尽赡养义务,将四名子女诉至法院。庭审中,长女出具四子女多年前签订的“俸养协议”:除儿子龚某外,其余三人每年给老人生活费800元,直至父亲去世;父亲去世后,母亲蒋某某由龚某赡养。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不因签订“俸养协议”“分家协议”而免除。被告间签订的“俸养协议”,免除了部分被告的赡养义务,违反公平原则,且可能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比如若被告龚某家庭变故,会减弱或丧失赡养能力,给原告的生活带来风险。法院依法判决四位子女依次轮流赡养母亲,每人3个月;母亲以后的医疗费、房租、水电费由四人均摊。
录制视频遗嘱为何被认定无效
姜某某与妻子共生育6个子女,因其生前一直与三女姜某超共同生活,故在去世前录制视频,表示去世后的财产均归姜某超。姜某某去世后,子女因遗产分割起争议,姜某超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处理。法院审理认为,该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未明确姓名、身份,也无完整的正面肖像,遗嘱人和见证人也未在其中表明录制的具体时间,系无效遗嘱,故判决所有法定继承人依法分割财产。
法官提醒,在录音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系真实意思表示;开头必须由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遗嘱人和2名以上的见证人有完整清晰的正面肖像(见证人应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用口述或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及遗嘱设立的时间(年、月、日)。
女儿擅自取走亡父存款能要回
张某与刘某生育女儿张小某,赵某是女婿。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刘某夫妇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银行卡由女儿管理。其间,女儿从刘某银行账户取走20余万元,从张某银行账户取走80余万元。2017年4月,张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女儿继承。2020年张某去世后,刘某主张女儿擅自取走的上述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返还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小某在超出父母正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支取父母存款并占有系违法行为。法院酌定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扣除共同生活期间的父母合理生活费9.75万元,认定张某离世时,银行账户剩余77万余元。因张某已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女儿继承,故上述款项中属刘某的财产应为38万余元。遂判决张小某返还刘某38万余元,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居住权人的家属也有居住权
林某全与妻子叶某离婚后,约定二人名下一处房产归婚生子林某军所有,但自己享有长期居住权。林某全至今住在该屋内,再婚后也没搬离。2021年,林某军为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搬离。林某军称,自己对父亲居住没意见,但不同意其带现任妻儿同住。
法院审理认为,居住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林某全尚未办理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故其居住权还未设立。居住权的功能在于满足生活居住所需,因而居住权人的家庭成员或保姆等亦有居住权。法院依法判决儿子协助父亲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宗 河
(摘自《四川法治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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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4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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