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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海西晨报
违规养犬最高可罚两万元
即日起到12月30日,厦门开展违规养犬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厦门禁止饲养的28种烈性犬。市公安局供图
晨报讯(记者 张玲玲)昨日,厦门市公安局对外通报称,为进一步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提升城市良好形象,市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决定,自即日起到12月30日,开展为期2个月的违规养犬行为集中整治行动,以整治为抓手,以文明为导向,倡导文明养犬新风。
据悉,本次行动重点整治饲养犬只未登记、未年审,个人饲养烈性禁养犬只,单位犬只饲养在家庭以及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等行为;重点查处携犬只外出未按规定束牵引带、携犬只外出未挂犬牌、携大型犬只外出未戴嘴套、携犬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等违法违规饲养行为及放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做到“三个基本解决”(即社会面上的流浪犬、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养犬、饲养烈性犬以及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问题基本解决)和“三个明显减少”(即犬吠扰民、犬只伤人、涉犬警情投诉举报明显减少),全力推进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断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行动期间,各区养犬联席办将依托智慧养犬管理系统,在辖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养犬信息大排查大起底,全面摸清辖区犬只底数,全量掌握未免疫、未办证、未年审的犬只底数情况,做到应查尽查、应采尽采;对发现饲养烈性禁养犬的,立即予以收容。各级公安、执法部门将通过常态化联合执法展开重点查处,警示一批不依法、不文明养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犬只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犬标准和禁止饲养烈性犬品种的通告》明确列出了禁止饲养、销售、繁殖的犬种,包括藏獒、等(详见本文配图),及由专业权威机构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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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5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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