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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襄阳日报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陈莉莉 通讯员张通)目前,市公安局正就《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与《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有何不同?
4月18日,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谭志青,请他就市民关心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取消养犬登记和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区域性限制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谭志青介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上述条款中“重点管理区”的限制,即养犬登记制度和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规定,不仅适用于重点管理区,也适用于一般管理区。
原因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上述规定针对狂犬病免疫、养犬登记、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强制性规定,没有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要求。《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关于“重点管理区”的限制性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删除相应表述。
调整违规遛犬行为的处罚标准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违规遛犬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
依据新修订的《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对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对于违规遛犬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新增部分条款为执法提供依据
谭志青介绍,依据《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一条,《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关于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罚,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了关于超过规定数量饲养犬只的处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
这些新增条款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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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9 09: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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