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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宁夏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惠媛)7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获悉,该厅广泛征求基层户籍民警和群众意见,针对群众办理户籍业务必须返回原籍办理的实际问题,决定即日起,开通新生儿入户登记、身份证办理首办、到期换领等业务“跨省通办”“区内通办”。
据介绍,在宁夏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居民和区内跨市、县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婚内生育需要为新生儿办理入户登记的,可以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请新生儿入户登记;全区户籍居民在外省长期居住,婚内生育需要为新生儿办理入户登记,且符合外省公安机关新生儿入户登记“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业务。区内跨市(县)居住的居民需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和到期换领、丢失(损坏)补领身份证的,可在全区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将严格按照工作流程采集户籍、照片、指纹等信息,通过宁夏人口信息系统推送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后,予以办理。在宁夏长期居住的外省户籍居民和区内跨市、县居住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身份证业务时,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的,可同时提出申请,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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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1 08: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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