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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河北法制报记者封颖慧
沈老太年轻时远走他乡务工,几年前,随着年龄逐渐增大,外加父母相继去世,又重新回到故乡养老。沈老太有两兄一姐一妹,由于她离异且无子女,与她关系最亲近的大姐,便常常让自己的儿子小李前去探望。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李悉心周到的照顾让沈老太对他越来越信任,两人相处得十分融洽。
2022年初,沈老太患病住院,其间,小李忙前忙后,让沈老太很是感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沈老太病情并没有好转,便开始考虑自己“身后事”,其中遗产怎么分配让她十分苦恼。
通过与小李商量,沈老太决定让小李聘请一位律师负责为其订立遗嘱。不久,小李带领聘请的律师赵某前往沈老太住院的病房,为其制作了订立遗嘱的谈话笔录。
第二天上午,赵某在律所让工作人员打字为沈老太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当天下午,赵某与另一位律师再次前往医院,询问主治医生沈老太的精神状态及思维是否正常。当晚,两位律师带着打印好的遗嘱又一次前往沈老太病房。在病房里,沈老太当场宣读了遗嘱全文,并最终在遗嘱上签字盖章,小李全程拍摄录像。在场除了两名律师外,还有沈老太的大姐作为见证人。
这份遗嘱显示,沈老太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如下安排:将其名下一处房产、一份人寿保险收益全部赠与小李;其余10余万元存款赠与两个哥哥、妹妹和小李。
一个月后,沈老太因病重过世。在沈老太的追悼会上,小李拿出遗嘱,要求按遗嘱分配沈老太的财产。但除小李母亲以外,沈老太的其他两兄一妹均不认可遗嘱内容,认为该代书遗嘱是小李找来的律师制作的,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并要求按法定继承的情形对沈老太的财产进行分割。多次协商未果后,小李打电话向报社咨询,沈老太委托律师订立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智磊。史律师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沈老太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由此可知,遗嘱人代书遗嘱时应当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即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总的来说,一个标准规范的代书遗嘱订立过程,应该是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听写、见证人在旁边全程见证参与的过程。
本案中,沈老太立遗嘱时,只有赵律师与小李两人在场,见证人人数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小李及沈老太的大姐分别作为继承人及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此外,赵律师完成遗嘱代书后,第二天上午脱离遗嘱人,让律所工作人员打印代书遗嘱,然后虽有另一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到场将打印遗嘱稿交由遗嘱人签字盖章,并由小李拍摄录像,但此律师仅见证了遗嘱人的签字盖章过程,未对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基于以上原因,该代书遗嘱无效,沈老太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史律师在此提醒,遗嘱人欲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形式进行订立,否则容易造成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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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4 0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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