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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徐顺凯)4月14日,随着林某某、侯某某、管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西宁市检察院向西宁市中级法院提起的全省首例知识产权领域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28案一审全部审结,36名被告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一年至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35名被告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5194万余元和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63万余元,并在青海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2016年至2020年间,侯某某、管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兰州、南京两地用从饭店、废品站收购的品牌白酒空瓶,清洗后以低价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出售给西宁的林某某、褚某某。盖某某、马某某、韩某等人明知林某某、褚某某出售的茅台、五粮液、天之蓝等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隐瞒事实真相,在其各自经营的商铺内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欺诈销售,牟取暴利,销售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
鉴于此案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办案程序,采用一体化办案模式,从基层院抽调办案骨干,成立专案组,上下联动,公诉、公益诉讼部门互相支持、协作,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派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法庭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调解。
本案检察机关在对生产、销售假酒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等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和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同时也充分凸显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效能和价值追求,通过对犯罪个体的强力威慑实现保护公益目标,以预警方式防控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助推市域社会治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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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0 09: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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