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大暴发的时代,每天都能产生数以百万计的新闻资讯!
虽然有大数据推荐,但面对海量数据,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您通常无法真正有效地获取您感兴趣的资讯!
头条新闻资讯订阅,旨在帮助您收集感兴趣的资讯内容,并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您。可以有效节约您获取资讯的时间,避免错过一些关键信息。
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私家车从事网约营运出事故 保险公司赔不赔
法院: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案情
李某平时从事销售工作,由于经济压力大,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兼职营运服务。近日,李某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不慎与前车追尾,导致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根据公安交管部门的现场勘查,李某被判定为事故全责。在后续的保险理赔流程中,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启动了常规调查程序,发现李某车辆投保时明确标注车辆用途为非营运私家车。事实上,李某在保单生效后的半年内已将车辆用途转变为网约营运服务,且在事故发生时正在营运。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擅自变更车辆用途,由非营运转为高频率使用的营运状态,无疑加大了车辆的风险水平,且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因此,以李某改变私家车使用性质用于营运为由拒绝理赔。
调解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约车平台订单记录显示,事故发生时李某正驾车从事网约营运服务,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进而导致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所以,李某在从事网约营运服务未履行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义务的情况下,车辆危险程度明显高于家庭自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险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李某自行承担。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网约车服务作为新兴行业,保险问题曾一度引发争议。本案中,李某擅自变更车辆用途,由非营运转为高频率使用的营运状态,无疑加大了车辆的风险水平,且未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因此,依据合同条款,他将承担此次事故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4条明确规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因此私家车车主将家庭自用车辆改为网约车使用,属于车辆用途的改变,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变更保险类型,以免发生事故后因保险问题导致损失无法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将私家车由家用性质改为营运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因其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将面临被拒绝理赔的风险。
法官提醒广大私家车车主,为防止在发生事故后陷入保险拒赔的困境,在兼职网约车的同时,应向保险公司告知真实情况,及时变更合同内容,申请更改车辆的使用性质,并缴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险费,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忽视这一环节,可能会导致个人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以上内容为资讯信息快照,由td.fyun.cc爬虫进行采集并收录,本站未对信息做任何修改,信息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4 05:45:02
本站信息快照查询为非营利公共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信息原文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