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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赣南日报
本报讯 (刘婷)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被告人赖某通过离婚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逃避执行,被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拘役三个月。
赖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十几个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金额达200余万元。执行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赖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赖某未如实报告财产。经强制执行,虽执行到位50万元,但剩余部分被执行人赖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石城县人民法院多次对赖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均无果。
当执行陷于困境时,执行法官秉着“不抛弃、不放弃”的工作态度,在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赖某在离婚前已将其名下坐落于南康区拥有100%产权的一间商铺无偿赠送给了其妻子,随后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却正常生活在一起。
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雷霆手段,迅速将被执行人赖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相关证据情况下,石城县人民法院积极引导申请人吉某提起拒执罪刑事自诉。石城县人民法院经立案、审理后认为,赖某成为被执行人后,不如实报告财产,且采取无偿赠与和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赖某当庭认罪并在案发后主动将涉案房产交由法院查封、处理,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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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6 0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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