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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后第16天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向丈夫索赔18万,法院判赔7万:为组建家庭而发生的“好意同乘”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12-14 11:47:00 来源:九派新闻

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丈夫载乘妻子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

领证后第16天发生交通事故,妻子向丈夫索赔18万,法院判赔7万:为组建家庭而发生的“好意同乘”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于2022年5月结婚登记,双方系夫妻关系。2022年6月,被告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载乘马某),沿328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328省道294公里处(南召县某村路段)时,驾驶车辆撞向桥墩,造成马某受伤,桥墩、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马某构成十级伤残。随后,马某将丈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赵平法官承办此案后,仔细研读案件材料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认真了解当事双方的实际情况。经了解,马某与张某同系二婚,两人领结婚证后第16天,被告张某载着原告马某去往马某租房处拉回马某所租赁房屋内电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丈夫张某全程陪护妻子马某,并支付了马某的第一次住院费1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驾驶非营运客车无偿搭载原告,被告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被告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尚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且被告是在拉原告及原告物品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了组建双方共同的家庭而发生的“好意同乘”,故应减轻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7万余元。

法官提醒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驾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妻子受伤,其既是加害人又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律角色比较尴尬。从情理上讲,丈夫因驾车不慎致妻子受伤本就痛心,似乎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从法律而言,不能因为受伤者是自己的妻子而享受法律上的“豁免权”,其妻子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这就是所谓的法不容情。

【来源:南召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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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15: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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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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