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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2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冀药监械管行罚决〔2022〕8号),涉及霸州市民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冀药监械管行罚决〔2022〕8号
案件名称
霸州市民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霸州市民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131081799575103D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贺民
主要违法事实
生产不合格产品
处罚种类和方式
1.没收该批次电动轮椅车2台;2.罚款3.5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22年12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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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26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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