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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洪英杰 胡宏涛)4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消防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条例》对基层消防治理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明确了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规定乡镇(街道)应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从事消防工作,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对“无物业”的住宅区,明确了乡镇(街道)应组织业主建立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同时,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规定其协助开展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的消防安全帮扶工作,着力提升重点人群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对消防救援机构委托执法进行了规定。有效推动消防监督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着力解决基层“看得到、管不住”,执法缺位等问题,为下一步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委托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的“最后一公里”。
加强用作生产经营城乡自建房的消防管理。据不完全统计,贵州省用作生产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有近50万栋,因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逃生难等问题存在火灾风险。为此,《条例》规定其居住区域与生产、经营区域应当实施防火分隔,外窗不能安装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确保紧急情况下,居住人员有足够时间察觉火灾并安全撤离,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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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4-25 1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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