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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某手机店将一部“华为”二手手机当做新手机出售,最终因意外真相大白。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镇江中院发布这一案件详情,记者获悉,最终手机店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构成欺诈。
院方介绍,2022年4月13日,朱某与丹阳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者黄某联系,欲购买华为手机一台。2022年4月14日,黄某告知朱某店里有货,朱某即到店购买,价款为7500元。此后,朱某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发生意外碎屏,于2022年8月4日上午9时左右到华为客户维修中心维修。
令朱某愕然的是,维修中心告知朱某该手机已过保修期(保修期为2021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6日),且拆机更换屏幕组件时发现手机在换屏之前已经存在私拆的现象。朱某认为,丹阳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作为经营者隐瞒手机在向朱某交付前曾被激活使用或维修的事实,侵犯了朱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双方关于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朱某诉至丹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朱某与丹阳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丹阳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作为卖方,应当如实陈述商品的实际情况。该经营部隐瞒了商品并非全新商品而是已使用过的“二手”商品这一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丹阳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一次性返还朱某购机款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20000元,由朱某退还丹阳市某通讯器材经营部华为手机一部。并且,双方当庭履行了上述协议。
主审法官表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相对应的,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商品并非全新商品而是已使用过的商品这一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经营者将已经使用过的手机作为新机销售给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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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23: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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