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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的20%。
同时,取消在贷款额度中核减提取金额。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因购买该套住房发生提取行为的,不在其申请的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提取金额。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方缴存职工和双方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均为80万元。
调整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通知显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太原市六城区范围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全国范围内的成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其它区域的成套住房数量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套住房商业贷款次数不计算在内。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公有住房出售资金和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金等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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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3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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