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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金陵晚报
□孙君文
近日,吉林省洮南市村民黄某等人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当然,此时盖棺定论为时尚早,相信有关部门会给出一个服众的结论。在等待最终结果时,公众不妨冷静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当“程序正义”和“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解决?
就以目前媒体的报道来看,黄某等人建桥的初衷,也许确是为了弥补公共设施的缺位,以方便村民的日常出行,但是,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关于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也是基本事实。所以,哪怕相关部门留给人“只执法、不办事”的坏印象,就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来讲,并没有错,要求其限期拆除甚至强制拆除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案之前的处理之所以引发争议,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修桥铺路等“善事”的正面印象,很难与违法犯罪行为挂钩,也即“程序正义”和普通百姓的朴素观念产生了摩擦。
其实,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性决定,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所以法律不能对未来发生的和正在发生还没有定型的事物进行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因此,我们必须接受由此可能带来的“程序正义”和“公平正义”之间的冲突,也即一些事情“合情”但“不合法”。
不过,一个公平、公正、有温度的社会,不应该让那些付出过、贡献过的“好人”一直承受“不应有”的惩罚。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关部门就不该被动、机械地“照本宣科”,而应在维护公众利益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和处理,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本案为例,如果真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在政府规划、资金等有困难的前提下,个人修建桥梁未尝不是一个可接受的选择,当地的行政、质监或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完全可以主动积极履职,引导和帮助黄某补办有关手续,使之合法化。
法治是一个健康社会所追求的,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则是前提。但是,机械司法是缺乏温度的,尤其是出现亟须调整的状况时,仍旧片面、过分追求“程序”的正义,就极有可能失去“公平正义”。如果不能让民众在每次判决中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法治也就失去了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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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12 0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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