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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1月6日讯 近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尤溪县荣福碳业有限公司限期(5日内)修复自动监测设备的湿度计,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处罚款2.9万元。
8月20日,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尤溪县荣福碳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国发平台联网。执法人员调取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并截取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的月均湿度数据,均为0.51%,数据等证据表明该公司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湿度计故障。尤溪县荣福碳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二类“排污许可管理类”第4点“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裁量。共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行为程度小、违法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两年内环境违法1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事实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排放去向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修正裁量基准表: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综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对尤溪县荣福碳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5日内)修复自动监测设备的湿度计,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处罚款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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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11-06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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