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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时报□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王宁 严斌
老李与老王均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居民,两人是多年的邻居。2020年6月,老王在其房屋后墙安装了摄像头,老李认为摄像头对着的方向是其出入家门的必经之路,且老王安装摄像头时没有征求他的意见,老王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老李多次与老王协商拆除摄像头事宜,但老王只移动了摄像头的位置。当地村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可双方谁也不肯让步。为此,老李将老王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老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摄像头、清除视频记录,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调查发现,老王安装的摄像头位置和看管范围固定,虽未涉及老李家正门及房屋内部的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但看管范围覆盖的部分公共区域是老李和家人出入的必经之路,可以记录老李家人、亲友的行踪信息。
法院认为,老王应当调整摄像头方位,合理确定摄像头位置、高度、朝向和看管范围,避开他人私人空间。老王应清除摄像记录,考虑到记录的视频和照片并未流传或作其他损害老李合法权益的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因老王的行为造成精神及物质损害,不予支持老李要求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据此,法院判决老王调整摄像头位置,清除有关视频和照片。
老王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审法官庭后表示,公民出入住宅的信息与家庭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是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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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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