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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宏团结报
案情:
2020年11月20日,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林地上砍伐林木8棵,并运至陇川县城子镇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在运输途中,被陇川县清平林区派出所查获。2020年12月2日,陇川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到陇川县林草局。经鉴定,何某某所运输林木的树种为其他阔叶及栎树,原木材积2.39立方米。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陇川县林草局认为,违法行为人何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林地上的林木,属于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陇川县林草局作出责令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的树木16株;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3585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是行政责任承担的适格主体;客观上具有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林地上的林木的违法事实,属于滥伐林木的行为,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具有违法性;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行为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根据法律规定,陇川县林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及期限等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就是滥伐林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问题。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对基层群众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拿出实际行动,及时补救自己的错误行为,共同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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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30 23: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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