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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
陆川县公安局清湖派出所
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案,
抓获涉案人员1名。
4月11日晚,民警巡逻至该镇清湖河那若村河段时,发现有人利用自制的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鱼。巡逻民警立即上前将犯罪嫌疑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若干。
经查,该男子名叫赖某,广东化州市平定镇人。目前,赖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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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7 00: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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