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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陕西农村报
拍案
非法捕捞不可取近年来,随着过度开发和非法捕捞,黄河流域等重点水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为此,我国出台黄河保护法守护母亲河。尽管如此,仍有少数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以身犯法。近日,佳县警方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回顾】
5月25日,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报称:有人在秃尾河和黄河交汇段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鱼。接报后,佳县公安局通镇派出所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将正在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某抓获归案。经查,5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某携带电瓶、电网等非法捕鱼工具,驱车到佳县某村黄河河段,利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乔某某、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佳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在黄河流域等水域使用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以及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切勿为一己私利而以身试法。
(通讯员 康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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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2 0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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