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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案情简介:2022年5月,钱某在报名参加安全员考试时,系统提示报名失败,原因是:“人员已被S公司登记聘用入职,不允许重复聘用。”但实际上,钱某从未入职S公司。后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4月起,钱某的身份信息就已被S公司盗用,显示此后一直入职该公司。钱某认为S公司盗用其身份信息长达八年之久,严重侵犯其个人信息权益,遂将S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S公司向其赔偿损失7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S公司未经他人许可,即盗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考虑到S公司主观恶性不大,也未造成任何社会层面的不良影响,最终判决S公司赔偿钱某1万余元。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可见,我国民法典已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的范畴进行保护。本案中,S公司未经许可盗用钱某的身份信息,侵害了钱某的人格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考量侵权人S公司的主观恶性大小和被侵权人钱某的实际损失大小确定S公司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提醒: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传播和处理更加迅速,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等情形层出不穷,面对这一现状,公民个人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筑牢个人信息保护安全网。·叶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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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9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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