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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翻墙入室被屋主发现后,不仅没有及时收手,还对受害人上演“全武行”。一念之差,“盗窃”变成“抢劫”。
近日,洪山派出所联合刑警大队闻警而动,快速出击,成功破获一起入室抢劫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丁某。
案情回顾
近日,洪山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自己家中有蒙面男子闯入,被发现后持刀威胁,抢走了贵重金饰。因“盗窃”变“抢劫”,刑警大队及时介入,迅速启动“破案工厂”一级响应机制,各警种部门展开合成作战,全力侦办此案。
犯罪嫌疑人“全副伪装”,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困难,但专案组民警攻坚克难,沿着犯罪嫌疑人逃跑路线顺藤摸瓜。
民警的努力没有白费,经过大量的摸排分析,成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丁某。经周密部署,果断出击,民警在犯罪嫌疑人住处附近一举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发现受害人房屋窗户未关,便想潜入室内盗窃,谁料被房主发现,后持刀威胁获取财物,并迅速逃离了现场。经审,犯罪嫌疑人丁某对自己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转化型抢劫”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萍安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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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14 12: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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