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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首个区域科技创新协同立法发布
兼顾沪苏浙皖科技创新实际,寻求最大“公约数”
南报网讯(记者余梦迪)8月1日,长三角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闻发布会召开。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性决定,将共同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长三角地区虽仅占全国4%的面积,却集聚了全国约1/4的“双一流”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3的高新技术企业,1/2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是我国经济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但长三角还存在发展质量效率和辐射带动作用仍需提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一体化尚需努力,产业链供应链分工协作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区域协调发展、一体化发展,需要法律规范层面的协调一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指出,这正是《决定》出台的核心背景。
《决定》的出台凝聚了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的合力,其采用“共同商定,分别审议”的创新立法模式——文本由上海市牵头起草,苏浙皖共同参与研究修改,核心条款保持基本一致。全文共十九条,兼顾三省一市科技创新实际,寻求最大“公约数”,对长三角战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共研、科技成果和创新资源共享、企业创新主体共兴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决定》明确,发挥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创新优势,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培育长三角原始创新能力,要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为支撑。为此,《决定》规定,建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培育和支持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长三角。
围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目标要求,《决定》明确,推动基础研究合作,建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支持跨区域、跨学科协同开展产业目标导向明确的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优化企业出题机制,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研任务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区域内转移转化效率;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跨省域、跨园区交流合作和联动发展,推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与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
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并坚持以全球化视野谋划和推动。为此,《决定》一方面规定,加大人才支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共同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协同引进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等,支持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培养科技人才,推进人才评价标准、职业资格、职称跨区域互认,促进科技人才有序流动。另一方面明确,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吸引海外知名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等落户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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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5-08-02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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