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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讲到清代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时,很多人都认为吏部权力最大,位于六部之首。其实这种看法并不全面,事实上,清中后期以后,从任免州县官这个角度来看,吏部尚书的权力甚至还不如各省督抚。
清代的六部沿袭明代,但又有一定的变化,最突出的体现便是皇权得到了高度集中。明代吏部在选任官员方面具有很大话语权,上至大学士、下至州县官,无一例外都要经过吏部的点头方能实施。而清代的吏部受到了种种的限制,不仅丧失了高级官员的任免权,就是连州县官的任免权也被各省的督抚侵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吏部选定的州县官,到省后并不能得到实缺
按照清代的惯例,州县官的铨选除了要缺之外,剩下的中缺、简缺例由吏部任免,这部分人数众多。朝廷规定,州县官拿到任命书后便分发各省,到省后经督抚考察,如无明显不能胜任的证据,即须令其赴任。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督抚往往将吏部任命的州县官留省而不令其到任。这种情况早在清中叶就已存在。乾隆四十七年吏部上奏乾隆帝,建议对中情况加以禁止,规定:“凡新选人员,必亲身到任后,将文凭申送缴销,由该管各上司出具实无在省逗留确切印结,申送藩司,核明加结,详送督抚,咨部存案。”如有违反,对各相关上司予以处分。
但各省督抚暗箱操作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久而久之,吏部铨选的州县官到省后必须经督抚批准方能到任。根据咸丰年间先后任福建、江西布政使的张集馨的记载,当时福建的情况就是“部送知县,多不令其到任”。这些州县官被迫留省候补,一拖就是四五年。
第二,以署理代替正式调补,并任意更调实缺官长期署理他职
各省督抚为了争夺州县官的任免大权,与吏部形成了反制。按制度,吏部铨选出来的州县官应当以实缺任命,可是到省后,大多数情况都是将他们安排在署理的岗位,或者是将实缺官员调离本缺前往署理,而将实缺重新委派他人。
打个比方,如吏部选定了江苏省昆山县知县张某,以制度而言,张某应该是昆山县知县的实缺,到省后须马上赴任。可是督抚却将他改为署理知县,或者是将他调到其他县为署理知县,而昆山知县的实缺却重新安排人选上任。
督抚正是通过委署、调署,排挤了吏部的人选,对经吏部审查、皇帝批准的实缺官员任意更调,从而极大地扩张了他们任用州县官的权力。
到了晚清时期,这种情况十分普遍,而且当时州县官任期普遍缩短,更调十分频繁。一位名叫张振鐄的广西举人,27岁经举人大挑以知县用,33岁首次署缺,此后先后在江苏安东、铜山、兴化、六合、盐城、丰县6个县署理知县共7任,署理时间合计十余年,而直到50岁一直未获实缺。
第三,侵蚀吏部的任免权
上面讲到,清代的州县缺大多为就简缺,数量众多,吏部通过铨选任用州县官,是中央控制州县官的任免权、防止被各省督抚侵夺的重要途径。然而至咸同之后,州县官的任用权却逐渐被督抚侵蚀。
按照定例,除了州县官升、调所遗之缺归督抚题补外,其余都归吏部铨选。清代选缺官员出缺,有十二种情况:升、调、病、故、休、撤回、改教、回避、终养、丁忧、参革、降补。
定例遇有升、调、病、故、休的情况,由候补人员中选用;遇有终养、改教、撤回、降补、回避的情况,则以进士即用知县和候补知县轮流任用;遇丁忧、参革的情况,则专以军功候补人员任用。显然,在这种制度下,即用知县、捐班候补知县和军功保举知县三个班次,在补缺时占据优势地位。
也就是说,地方督抚原本在州县官任免权上并无太多的空间,大多数州县缺都掌握在吏部手中。但是到了同治、光绪以后,地方督抚不断上奏,建议朝廷在原来升、调的基础上,再加上终养、丁忧、撤回、改教、回避、降补六项任免权归地方所有,这个建议很快得到了批准,督抚因此取得了大多数州县官的任免权。
事实上,从清中期以后,吏部和各省督抚在州县官的任免权上一直存在互相争夺的情况,从实际运作中来看,的确也是督抚占据了上风。尤其是晚清中央军政大权下移后,这种现象就更加普遍了,督抚有时还将权力之手伸到外省。可见,到了晚清吏部的权力已经收到严重侵蚀,吏部尚书这个曾经高高在上的“天官”实际权力还不如督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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