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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盐阜大众报
□王珩 于进
日前,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现选登如下。
因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应均由劳动者承担责任
简要案情:沈某在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主管,其负责的工作中包括安保。某公司无明确及详细的安保工作流程。2020年左右,某公司内部员工与他人配合盗取公司电池片,后被判刑。某公司以沈某未能履行安保管理职责,严重失职,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某公司的安保工作包括多方面内容,沈某主要负责其中的考勤、考核等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而某公司在并未制定安保工作流程的情况下,将安保管理漏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完全推卸至沈某个人,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判决某公司向沈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官点评:科学、系统的管理制度是企业生产经营有序进行的根本保障。企业本身是建立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在企业未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的情况下,不能将所有经营与管理的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
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对于是否续签合同享有选择权
简要案情:许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某公司书面告知许某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后许某以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某公司主动终止与许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主动终止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事故下劳动者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获得侵权赔偿
简要案情:张某系某公司职工,2019年4月15日因工受伤,并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191194.06元。该工伤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双方因某公司是否应当再承担侵权责任发生纠纷,张某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案涉工伤事故被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故张某除工伤保险待遇外还有权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向张某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86195.84元。
法官点评: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本单位出现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用人单位如何赔偿一直有争议。本案对此作了有益探索,一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以主张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二是侵权赔偿应坚持充分并合理的原则,以补充模式进行赔偿;三是依侵权路径赔偿应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原则。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代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予以返还
简要案情:汪某在某公司上班,后因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五级。汪某自受伤后未再到某公司上班,但某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某公司要求汪某返还社会保险费中应由汪某承担的部分。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共同承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某公司为汪某垫付的社会保险中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汪某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垫付的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应予返还。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为由拒付加班费
简要案情:费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费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薪酬福利体系管理方案》“加班前填写申请单,经审批后执行”的规定,费某未填写加班申请单,故拒绝支付加班费,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加班审批制度,但未举证证明该制度的制定、通过以及公示符合法定程序,亦无证据证明实际执行了该制度,故其仅以费某未填写加班申请单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不应支持。某公司应当向费某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点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支配劳动者加班,又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获得加班工资设置障碍。对此,仍应重点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的事实,而不能仅以“未填写加班审批表”来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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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10 0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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