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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三亚日报
本报讯(记者 吴英印)近日,三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依法建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惩处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对该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000元。
据了解,2020年7月初,海南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将三亚市海棠区某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陈某某,陈某某招募唐某某等人对该酒店室内进行装修。同年12月底,装修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陈某某在已超额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拖欠唐某某劳动报酬66931元。2021年1月25日,陈某某收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未按期支付拖欠唐某某的劳动报酬。同年2月2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022年9月22日,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2月,陈某某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支付给唐某某。2023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结清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三亚市检察院经审查核实,认为陈某某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行政主管机关指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支付,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因犯罪情节轻微、已结清劳动报酬等因素对其不起诉,但依法仍需要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遂依法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陈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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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4 05: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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