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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黄志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修订的《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以下简称“2023年版指标体系”),目前正在河北、吉林、黑龙江等11个省(直辖市)试点。2023年版指标体系亮点纷呈,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合理区间”的设置,为诸多单项指标设置了“合理区间”。
此前,个别地方在对法院的考核中,过于看重“结案率”等单项指标,甚至以单项指标的数据考核工作成效,偏离了公正司法的主题。最高法院党组要求设置“合理区间”,是看准问题之后的对症下药,“打蛇打到了七寸”。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认真做好“合理区间”这一亮点工程。
正确认识“合理区间”。“合理区间”即有关单项指标上下两限值之间的区域。做好单项指标的“合理区间”这一亮点工程,是提升整体司法质效的前提和基础。单项指标的“合理区间”工作不妨碍对综合指标表现优良且无违法违纪办案的少数法院予以表彰,但表彰的标准、数量、方式方法均应从严把握,在弘扬正能量的同时尽量避免负面效应。要根据形势对“合理区间”的区间值予以调整,从而不断提高整体司法质效。
科学设置“合理区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近四年全国法院办案数据,采取加权平均方式测定,上限取5%位置值,下限取80%位置值。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辖区审判工作实际和对下监督指导职能需要,以2023年版指标体系为基础,适度增设个性指标,科学划定目标区间,合理配置权重系数。要根据形势对“合理区间”的区间值予以调整,从而不断提高整体司法质效。
根据“合理区间”进行审判管理。发挥“合理区间”的“指挥棒”作用,严格区分审判质量量化评价与审判绩效考核的适用对象和适用方式。对各项评价指标,不得层层加码;评价指标处于“合理区间”即视为合格,可横向比较,不赋权打分,原则上不再通报;低于下限值视为不合格,予以点名通报。
围绕“合理区间”进行审判。以“合理区间”为“风向标”,无论是质量、效率、效果三大类指标中的哪一大类指标,还是各大类指标中的某一项具体指标,各办案单位理应全面发展,不能顾此失彼。评价指标不达标的,迎头赶上;参考指标不达“合理区间”的,查找原因。
对违反“合理区间”的严肃处理。对于违规通报、赋权单项指标的,严肃处理;对于单项指标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对于单项指标合格后仍违背司法规律盲目攀升或者压降数值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建立办案数据弄虚作假问责机制。
(作者单位: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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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2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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