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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璐
10月23日上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举行立法听证会。
出席本次立法听证会的20名陈述人来自各行各业,有省人大常委会的专家顾问,有省直单位的业务骨干,有食品生产加工、仓储、包装、运输、销售、餐饮等方面的从业人员,有高等学校、中学、幼儿园、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还有群众代表等。
听证会上,陈述人围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管理,食品安全员配备、安全追溯、凭证保存,商场等公共场所查验许可或登记备案,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食品贮存、运输安全,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等立法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该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围绕这一问题,陈述人发表了意见建议。
听证会上,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一级主任科员邹晓琳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能够满足保障食品安全需要,与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密切,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据介绍,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写入法条。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实现了条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增法条的有效衔接。
“承诺达标合格证上承载着产品信息、生产主体信息以及生产主体对产品质量的自我承诺,从这一层面讲,合格证不仅是产品的质量合格承诺证,也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的有效手段。” 邹晓琳说,条例从法规层面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将合格证作为入场查验事项,能够有效倒逼生产者主动开具合格证,切实推动合格证制度落实落地,有助于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落实,更有利于推动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
邹晓琳建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或承诺达标合格证”,如果销售者是直接向农产品生产主体采购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没有进货凭证,但可以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听证会上,山东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长勇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基本保障了食品安全的需要,但仍需进一步完善。
“对于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目前证书制作不够规范和统一,最好由当地相关检验检疫或质量检测部门来出具,才能更加令人信服和有效。另外,对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自有或者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议对检测主体、检测方法等统一列明,便于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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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4 00: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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