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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张家口日报
本报讯(记者 郭志倩)2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就《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据悉,该《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我市城镇建设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治理要求也越来越科学化、精准化,对建筑垃圾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尤其是我国《“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提出的“无废城市”的建设要求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课题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原来的《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形势,需重新制订一部规章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问题进行更具前瞻性的规范。同时,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垃圾的管理机关、职权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审批服务制度也有了更高要求,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全程化、科学化、信息化要求越来越高,建筑垃圾收费制度也需要修改和完善。
《办法》共二十七条,坚持建筑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构建了“统筹规划、属地负责,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系统地对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做出明确规定。主要包含十方面内容:明确建筑垃圾的概念和管理范围,适用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及其监督管理,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确立建筑垃圾处置原则和管理体系;明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确立了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提出了体系化管理制度,明确了其应当遵守的关于运输路线、时间及其他规定;规定弃土回填以内部平衡消纳为主,采用就近原则进行弃土供需调配,实行弃土回填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的概念,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并规定了资源化利用场的设立条件、须遵守的规定等;确立建筑垃圾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和处置收费制度;作出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弃土回填,是《办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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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5 07: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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