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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达州日报
在数字时代,网络诈骗频发,婚恋诈骗时有发生。
最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网络婚恋诈骗的案件,揭露了一个利用文化传媒公司与网络交友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该团伙招募女性网络聊手,利用虚假婚恋关系骗取被害人高额充值。
2021年7月,于某与郭某等人预谋后成立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与交友平台合作,招募、培训女性网络聊手,以发展婚恋关系为由,通过发送虚假定位、假意结婚等手段,诱骗被害人向其平台账户进行高额充值。公司、网络交友平台与女性聊手按比例获利。其中,于某负责组织、策划犯罪活动,王某负责涉案资金的管理与发放,郭某、贾某等人负责通过微信群等途径招募女性聊手并制作、传授聊天话术,利用虚假定位等犯罪手段,对微信群内女性聊手进行教唆,从被害人充值中提成获利。
自该公司成立起至2023年,多名女性被该公司招募为聊手,学习相关作案“话术”,按照“剧本”打造不同身份形象迎合不同受害人。在建立联系后,以虚拟人设骗取信任建立恋爱关系,取得充分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向交友平台账户充值获利。
截至5月,法院已判处涉案罪犯29人,涉案金额62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达州日报社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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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3 0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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