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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本报讯 (赵迪)近日,福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高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瞿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21年在网上认识后同居,被告人高某认为在两人同居期间,其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瞿某某开设店铺及双方日常生活开销,但瞿某某却未付出相同回报,高某因此产生盗窃瞿某某女儿彩礼钱去开店的想法。2023年12月14日,高某在福泉市牛场镇某牛肉粉馆店内,趁瞿某某在店内收银台处睡觉时,进入店内卧室将瞿某某黑色双肩包内其女儿的彩礼钱现金人民币12万元拿走,随后携带盗窃所得以及个人行李驾驶二轮摩托车逃离至遵义市。次日,高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汽车站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现场查获赃款人民币12万元。
福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1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盗钱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高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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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2 17: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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