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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嘉兴日报
■通讯员 金 娜 陈 莹
记 者 朱弼瑜
本报讯 缓刑期间又拒执会有啥后果?近日,南湖区人民法院用一个案子给出了明确答复:数罪并罚!
被告人沈某是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去年12月,该物流公司被南湖法院裁定需偿还某担保公司代偿款、违约金等共计34万余元,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判决生效后,沈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今年3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向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沈某倒也主动联系了法院,并作出还款承诺,但最终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法院遂决定对沈某罚款,并责令其在指定日期前将车辆移交法院扣押,但沈某依然拒不交付。至案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合计4.6万余元,沈某仍有30余万元尚未履行。
另查明,2023年3月,沈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其他法院判决宣告缓刑,本案发生时该案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前罪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承办法官表示,缓刑不等于自由。本案中,作为缓刑考验期的被执行人更应自觉遵守法律,在自身涉执案件后,应积极与法院联系,主动申报财产,依法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法律义务,不仅损害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会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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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2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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