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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利用他人银行卡隐匿财产拒不执行判决
四川宜宾一被告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黄某不如实报告财产,利用他人银行卡代收工程款,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胥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并达成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黄某还款55万元。该文书生效后,黄某未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胥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黄某利用其女儿的银行卡在某县人民政府领取工程款收入195508.67元,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2021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黄某微信账户的交易流水1000元以上支出共计178.5万元,1000元以上收入共计176.1万元,也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变化情况。黄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罚款1万元。
黄某被处拘留罚款后仍不履行义务,法院遂将黄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黄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积极筹措资金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郑长松)
■法官提醒■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若未履行,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不可抱侥幸心理转移财产或利用他人银行卡微信代收款,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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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23 07: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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