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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朋友李某某在小区公共停车场准备驾车外出时,因邻居陈某某停放的车阻挡了出行,加之以前李某某和陈某某发生过口角,遂心生不满用石头将陈某某车的车门划伤。经鉴定,陈某某的车损失6900元。请问,对划损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
读者 刘先生
刘先生: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由日常琐事引起的发泄情绪的行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此案是由陈某某未规范停车引起的,李某某在情急之下划损了车辆,事出有因,主观上并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客观上,李某某也没有针对不特定车辆实施任意损毁的行为,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某主观上具有毁坏特定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针对具体、特定车辆实施了毁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所以,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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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7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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