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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网8月12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李彤颖)日常生活中,年轻小伙与女朋友吵架,砸坏对方的物品要担责吗?近日,文昌小伙阿胜(化名)接受判决,为容易生气上头的青年敲响警钟,其与女朋友小静(化名)吵架后,怒砸小静的轿车,事后被文昌法院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退赔轿车损失14000余元。
被告阿胜与被害人小静是情侣关系,因琐碎之事闹矛盾,后小静将阿胜微信拉黑。阿胜一时间没办法联系小静,误以为小静欺骗自己的感情,遂来到小静住处,准备找其理论。小静知道阿胜气势汹汹来找自己,更加不敢开门。阿胜见小静不愿沟通便更加生气,随后发现小静的车停在楼下便利店旁,想起小静的不理不睬,怒而拾起混凝土砖块砸向小静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导致玻璃破碎,解气后阿胜便离开现场。
小静发现车被暴力对待后,立马求助警察。经鉴定,小静的轿车直接损失价值共计14000余元。事后阿胜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悔不已,但天下没有后悔药,阿胜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胜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结合其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0个月,并退赔被害人损失14000余元。
文昌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好聚好散是成年人的“体面”,懂法守法是成年人的“分寸”。生活中总是会碰见各种问题和矛盾,遇事应冷静思考,理性处理,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守法先守己,控制自己的情绪既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责任,切勿因一时气愤,采取犯罪的方式激化矛盾,最终被“坏情绪”惩罚,以身试法。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情形。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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