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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法院判例
生而不爱反虐子,触犯法律已不是家事 基本案情】白某对8岁的儿子小强经常以不按时完成作业、贪玩说谎等为由,长期、多次实施殴打。期间,经学校、街道、行政机关多次介入劝说干预,白某有所收敛。后因生病的妻子病情恶化,白某情绪失控,再次采取用衣架抽打小强胳膊及背部、揪扯头发撞墙的方式实施伤害,致小强身体损伤。后小强的班主任发现小强身上长期有伤,便向学校报告,至此案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本案中,白某名为管教儿子,实则缺乏教育技能,意在发泄情绪,长期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多处轻微伤,任由其子处于紧张扭曲的环境里成长,其行为构成虐待罪,应予惩处,考虑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且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注重教育的方式方法,严慈相济,言传身教,平等交流,相互促进,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全社会应树立对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发现侵害、制止侵害,共同营造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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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8 0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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