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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问:林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10万元,恰巧我身边有此笔现金,就让林某出具借条后将钱借给了他。现在,借款到期后,林某矢口否认曾有该笔借款,还说我身边不可能随时有那么多现金。请问:我若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林某,能否如愿拿回借款?
答: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该规定表明,借贷双方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应当就已将借款提供给对方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在大额尤其是巨额现金交付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否认已经交付现金,出借人仅凭借据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只有出借人提供证据所证明的对象达到高度可能性时,才能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
本案中,在林某否认借款的情况下,必须作出借款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如果法官认为林某的说明是合理的,那么你就要进一步举证,主要从自己经济能力、财产变动情况、所涉巨额资金的来源或组成、证人证言等方面,提供证据,供法官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果你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令法官采信,那么你就无法打赢这场官司。
由于拿着借条打官司,最终输掉官司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有必要提示人们:在移动支付较为普遍的当下,出借人除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外,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支付方式进行,并留存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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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05: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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