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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谈恋爱期间借款
分手后竟赖账
法官提醒:借贷性转账应注明用途 本报漳州讯(特派记者 黄树金 通讯员 陈雅云 黄雯莉)近日,漳州女子林某将前男友蔡某告到漳州市芗城区法院,要求蔡某返还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3笔资金共计1.15万元。最终,芗城法院法官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林某起诉称,与蔡某谈恋爱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先后三次借钱给蔡某,共计1.3万元。分手后,林某微信催促还款,蔡某仅偿还1500元,还欠1.15万元。经办法官审理后发现,两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款项来往,蔡某没有写借条,但蔡某在与林某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多次出现“先借我……”的字样,法官由此初步判断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
但是,林某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并不能证明借款方就是蔡某。法院要求林某针对诉讼请求继续举证。蔡某则认为之前与林某是情侣关系,双方微信转账进行款项往来是正常之举,对于林某的主张不认可。经过法官多方开导,林某与蔡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蔡某当庭偿还林某9000元。
法官提醒,情侣之间通常不会在借款时要求对方出具借条,而一旦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凭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出借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无论是朋友还是情侣,建议出借人在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款项出借前,应注明转账用途以明确借贷关系;存在多笔转账的,要及时梳理与借贷相关的信息,注意保管好登录微信的原始电子设备,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要保证聊天记录连续、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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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5 08: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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