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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遗嘱:房子给二儿子;遗赠扶养协议:房子归大儿媳,法院判决——
儿媳尽到扶养送终义务,按协议办
老夫妻在定立遗嘱将房屋留给老二后,又和大儿媳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结果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因为遗产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最终判决两位老人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儿媳获得。那么,儿媳是不是与公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抵触时究竟应以谁为准?结合这起案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儿媳要求获得去世公婆房产,引发官司
老李和老张夫妇养育有三个孩子。多年前,老李夫妇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其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老二李念继承。几年后,老李夫妇被李念送去了养老院。
2017年5月,老李夫妇又在养老院与大儿子的妻子顾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为顾平负责对公婆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两位老人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顾平。
老李夫妇去世后,顾平拿出这份遗赠扶养协议要求获得相关房产份额,老二李念却认为大嫂顾平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争执不下,李念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两位老人名下的房产份额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
在法庭上李念表示,父母立有公证遗嘱在先,大嫂顾平属于近亲属姻亲亲属范畴,没有与两位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该份协议应当无效。其还称,该协议不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顾平则辩称,公婆立了公证遗嘱后,李念就把他们的钱转到了自己账户,并且对他们照顾不佳,后来又把他们送去了养老院。由于李念不尽心照顾两位老人,因此他们就选择自己作为扶养义务人。她表示,协议是两位老人亲手拟定的,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场,真实有效。
经司法鉴定,遗赠扶养协议上的签名系老李本人所签,两名到场证人证实了这一说法。
法院:儿媳是适格主体,遗赠扶养协议有效
对于该案,一审法院认为,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结合顾平按协议约定定期向老李转账以及操办了丧事及支出了丧事费用等,确认其已履行了协议中的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顾平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两位老人名下的房产份额。李念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那么,顾平作为儿媳与公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主体究竟是否适格?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也是该案二审的一个争议焦点。
对此,法院认为,法律未规定儿媳对公婆有法定扶养义务,顾平也非两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其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并无不当。并且,顾平尽到了照顾、供养及为两位老人送终的约定义务。所以,顾平是该遗赠扶养协议适格的主体。
法官还表示,顾平作为约定扶养义务人,其配偶作为法定扶养义务人,两人所尽的扶养义务不能等同。
上海一中院认为,老李夫妇虽然立有公证遗嘱,但又立有遗赠扶养协议,在两者内容互有抵触时,应按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予以处理。该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保护被继承人意愿
那么,该案在存在公证遗嘱的同时,法院认定应按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民法典》虽然未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斐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这是因为考虑到遗赠抚养协议是一个双务(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有偿、互利的合同,扶养人一般尽到扶养义务;而遗嘱是单务合同,遗嘱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都是纯获利益的人。根据公平原则,遗赠扶养协议应该具有优先于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也是保护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自治的体现。”冯斐表示。
该案法官则指出,当前养老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使得一些缺少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得到扶养的老人,在生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照顾和关怀,生后也能有人料理后事。(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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