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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有权继承公婆名下房屋吗?近日,重庆开州区法院盛山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开州的周强(化名)与陈林(化名)生育了一儿一女,分别取名周刚(化名)和周梅(化名)。
长大成年后,周刚与李芳(化名)结婚,并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周梅则远嫁安徽,偶尔回乡探望双亲。
多年来,老人生活起居及日常经济开支均由李芳夫妻负责,两人还育有两个子女。
后来,因周强重病卧床后不能自理,而周刚常年在外奔波,陈林又高龄行动不便,周强的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事宜全部落在李芳一人肩上。
2015年,周强去世。两年后,周刚也突发疾病死亡,接连的打击让婆媳二人悲痛不已。
想到年迈的公婆无人照顾,两个子女也尚未成年立家,李芳没有选择再嫁,强忍悲痛独自撑起家庭重担。
日子虽苦,她们一家却过得温馨。然而,因为房屋的变更登记,打破了原本其乐融融的婆媳关系。
原来,周强与陈林早年在老家修建了一栋房屋,并于2011年领取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周强。李芳与丈夫周刚名下并无房产,李芳便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然而,陈林和周梅认为,李芳与公婆并无血缘关系,没有资格继承房屋。双方为继承事宜发生争议,最后起诉至开州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芳与公婆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不存在抚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李芳自结婚后便与丈夫共同赡养、照料老人,为公公养老送终,丈夫去世后李芳更是独自一人承担起照顾公婆、养育子女的重担,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使得公婆生活上得到了照顾、精神上得到了宽慰,家庭氛围和谐、融洽。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李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关遗产。
此外,周刚作为继承人之一并未放弃继承,在其死亡后,李芳及其子女作为周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周刚应当继承的周强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
为此,李芳主张继承房屋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所有继承人均同意李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前述房屋,念及儿媳多年的付出与辛劳,婆婆也自愿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李芳所有。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王焕焕
编辑:夏洪玲责编:林祺,张松涛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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