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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资料照片
文 赵竺安 摄 展翔
老板出尔反尔,周先生气愤之下,立马向本报求助。
周先生自述,2023年9月,老板因筹备一家新公司,以个人名义雇用了他,双方口头约定为劳务关系,新公司成立后转为劳动关系。一个月不到,新公司顺利开张,周先生也进入这家公司,他根据老板安排从事流水线工作,每月按时领取工资,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前几天,老板找到他,说公司不需要他了,让他结账走人。周先生说,虽然事出突然,他也能理解,即便分手,账总要结清,除了工资以外,经济补偿金总要支付吧;还有,由于没有提早一个月通知他,待通金总要支付吧;当然,这没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也要支付的吧。
哪知,老板闻言,冷笑一声,“你想多了,你我是劳务关系,根本不是劳动关系,哪来这个金那个费的?”
周先生说,老板说过的话竟然不算数,令他无比愤怒。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著名劳动法专家徐仁华认为,首先,无论企业方怎么说怎么做,周先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劳动争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确认劳动关系,有没有劳动关系,其结果大相径庭。
老板当初聘用周先生时,明确公司成立即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成立之后,无论是老板忘了,还是故意为之,职工都应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作为。如果一个企业连劳动合同都不愿与职工签订,很难想象这家企业还会做出什么损害职工权益的事,这样的企业不如早点离开。
徐仁华分析,当然,企业不签劳动合同,一旦诉诸法律,还要看事实依据。一般而言,只要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成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就周先生与公司来说,双方均符合用工主体资格,他从事的流水线作业,完全是服务于公司而非个人,其劳动过程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并从公司稳定地获得劳动报酬,显然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那么,法律部门应该认定周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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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7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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