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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泰安日报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以劳务代偿 让“破坏者”变身“守护者”
本报5月8日讯(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毛洁 通讯员 张金雪 孟宁)近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向泰山区人民法院建议以公益损害者劳务代偿的方式替代损害赔偿,确保了修复生态环境损害的可执行性。
泰山是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也是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外地游客张某某和李某某因生活不如意,听信了某视频关于在有名气的碑刻上留下姓名就可以“改运势”的说法,于是二人来到泰山景区“天下奇观”“孔子登临处”“青未了”等石刻碑刻处,用红色记号笔写下文字。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风景区内用红色油性笔乱写乱画,故意毁损文物古迹,损害了文物古迹的生态服务价值,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人文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泰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某、李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共计7万余元。但经检察官实地调查,二人均系外地农村务农人员,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显然没有能力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为避免因案致贫返贫,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出可以用劳务代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
在该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帮助公益损害人实现从“破坏者”到“守护者”的转变,在彰显检察司法为民理念的同时,有效调动公益损害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是一种“双赢”的司法实践,实现了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日,该案在泰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泰山区纪委和政法委的部分同志旁听了本案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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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5-09 09: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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