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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云南日报
【现象】近日,电动自行车入户充电、拉线充电、乱停乱放等问题再度引发关注。据消防部门不完全统计,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多与过度充电有关。而入户充电、私拉电线更增加了这一风险。在昆明众多老旧小区中,这一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即便有存车和充电的地方,但由于充电桩数量有限,或被“僵尸车”霸占充电位,以及部分居民认为家里充电更便宜等因素,导致不少居民选择从家里拉线出来充电。
在昆明市五华区一个老小区,一栋总高7层的步梯房5层楼窗户里,伸出一根足有10米长的白色电线搭在1楼外的树干上,电线的底部接着一个插排,正插着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在同一栋楼里,就有三四家这样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住户。
与低层老旧小区“飞线”充电不同,很多高层小区居民推车入户及拿电池回家充电情况明显,电梯外“禁止电动自行车上楼”的禁令形同虚设。为充电方便,一些居民直接骑车进电梯回家充电。在盘龙区某高层小区,一名住户正推着电动自行车进楼,门口的保安见状不但没有提醒和劝阻,反而还帮住户把入口处的玻璃门拉开,好让电动自行车通过。
【释法】2019年修订的《昆明市消防条例》中,在第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该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俊宏介绍,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相关责任人,系承担事故责任的责任方。造成失火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严重的将面临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即便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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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7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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