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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A公司开设直播间,为合作商家带货。合作商家售卖的商品为假货,A公司未在直播间标明商品实际销售商家的信息,此时A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认为,案例中,虽然A公司在直播间标明了直播间运营者的信息,但在整个直播及购买过程中并未采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直播间运营者并非销售者及实际销售者的信息,消费者有理由相信直播间运营者为交易相对方,直播间运营者应就销售者的售假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提示,直播带货涉及网络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商品销售者等多方主体,在不同经营模式下,各方主体法律关系也会不同。实践中,在直播间运营者并非商品实际销售者的经营模式下,直播间运营者应在直播及购买过程中明确标注商品实际销售者信息,并使用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进行提示,否则直播间运营者应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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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1 18: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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