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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真金白银买来的房子,还没过户卖方却突然去世了,这下该咋办啊?”最近,40多岁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整个事情还得从十多年前说起,2013年9月,李女士经熟人介绍与胡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胡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位于某小区的住房转让给李女士。但事与愿违,房屋还未过户,胡先生就因病去世,这下李女士彻底犯了愁。在多次与胡先生的家人沟通未果后,2023年1月29日,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胡先生的家人告上了法院。
案件审理:永城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此案件后,承办法官陈玉洁详细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相关情况,第一时间与原告李女士进行耐心细致地安抚沟通,了解到当时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双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中特别约定“胡先生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协助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法官认为,原告李女士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胡先生家人作为胡先生的继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助李女士完成房屋的过户手续。庭审当场为被告释法明理,讲清本案中的利害关系。最终,被告认清到自身行为的不妥之处,表示愿意配合原告进行房屋的产权登记。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承办法官陈玉洁表示,自然人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财产关系的消灭,其遗留的财产将由新的权利人承接,对于当事人生前签订的合同,在当事人去世后,其财产继承人有义务协助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合同目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否则法院可作出强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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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5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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