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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德宏团结报
案情:
2021年1月8日,张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豪猪刺,并到陇川县某超市旗舰店加工。经鉴定,疑似物为豪猪刺、物种为豪猪,非保护类野生动物,系“三有”(即有重要科学价值、有重要生态价值、有重要社会价值)野生动物,属于非法收购、加工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陇川县林草局立案调查后,张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陇川县林草局认为,违法行为人张某某非法收购、加工野生动物制品,违反了《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为其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陇川县林草局作出没收非法收购、加工野生动物制品豪猪刺119.4克,处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是行政责任承担的适格主体;客观上具有非法收购、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事实,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具有违法性;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行为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根据法律规定,陇川县林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规。
典型意义:
该案件涉案标的不大,处罚金额也相对较低,但从侧面反映出行政部门对破坏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通过以案释法,教育人民群众,警示不法分子,从细微处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保护野生动物安全防线,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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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6 14: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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