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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乌鲁木齐晚报
网购野生动物制品犯法吗?
律师提示不能碰触的野生动物保护“红线”
□本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网购野生动物制品犯法吗?贪吃“野味”捕猎野生动物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5月是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施行已有一年。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吴静律师围绕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问:当发现受伤、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如何处理?
吴静:如有发现受伤、迷途动物,应及时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报告,让专业人员进行救治,不要擅自带回家中救治饲养,更不能捕杀。如发现非法运输、销售、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举报。
问:为保护野生动物,哪些行为不能有呢?
吴静:要做到以下方面: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3.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4.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5.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6.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7.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8.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9.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10.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问:有人贪吃“野味”捕猎野生动物,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吴静:以食用为目的捕猎野生动物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网上看到有人出售玳瑁、砗磲、红珊瑚手串等文玩,卖家自称是野生动物制品,可以买吗?
吴静:提醒喜爱收藏和投资文玩的市民,玳瑁、砗磲、红珊瑚等野生动物制品千万别碰,一旦涉嫌犯罪就悔之晚矣。
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玳瑁隶属龟鳖目海龟科玳瑁类,红珊瑚隶属珊瑚纲软珊瑚目红珊瑚科,砗磲隶属瓣鳃纲帘蛤目砗磲科砗磲属,均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购买、销售上述野生动物制品,将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玩里常说的玳瑁制品,就是用玳瑁的甲片制作的,简单来说就是龟壳制品。
不管是玳瑁、砗磲还是其他濒危的野生动物,都是不可替代、难以恢复的自然资源,所有人应该共同保护。无论是非法捕捉、收购还是运输濒危野生动植物,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问:走私、买卖象牙制品会被如何定罪?
吴静:走私、买卖象牙制品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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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9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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