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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滁州日报
本报讯 “希望你作为孩子的父亲,今后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如期为孩子提供生活、教育等方面的经济保障。”日前,全椒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向被告张某发出《全椒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6月1日起施行后,全市首份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小婷系李某与张某之女。李某与张某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小婷由女方李某抚养,男方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每月15日由男方存至女方指定银行账户,至其独立生活为止,男方享有探视权。因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原告抚养费,引发该案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案中,被告张某拒不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致使李某无力承担小婷正常的生活、教育开销,已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为保障小婷健康成长,督促其父张某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并提供合理的经济保障,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父张某发出《全椒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家庭教育指导令)》。因张某在外地,全椒法院采取线上方式,对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全椒法院将按照《意见》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家庭教育指导和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和司法担当,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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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19 12: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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